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 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第三条,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 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二 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三、保管 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 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 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