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 手续,时限 结果 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第三条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 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三,保管 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四 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与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