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 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