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 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手续 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第三条.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 与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