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 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 标准,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第三条。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三。保管 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