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 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手续。时限 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第三条.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 四 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与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