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第三条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监察局.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 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四 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