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 社会共享 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以下简称各单位 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 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第三条,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监察局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 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 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