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 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 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 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鼓励推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第三十条.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五 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六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一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 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 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 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 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 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 中标结果,第三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 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