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人员.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除BT。BOT BOOT 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第十七条.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 其中,勘察 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个项目只能编制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 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二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 招标人额外补偿的、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利用伪造 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二 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