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 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 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广播,电视。报纸 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 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二 烧蜂,烧山狩猎.三。烤火。野炊 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 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 巡护森林 排查。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 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 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 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 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 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 桥梁、隧道等时 免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