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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 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 烧纸 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 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 瞭望台,塔.隔离带 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 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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