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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 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 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 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 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 宣传碑.牌,瞭望台 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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