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 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 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 烧香的、六 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 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 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 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