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 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 烧地 田。埂 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 宣传碑,牌,瞭望台.塔 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