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 埂,甘蔗地,牧草地 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 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 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 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 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 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 牌 瞭望台。塔,隔离带 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