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 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 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 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 烧纸,烧香的.六 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