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 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 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 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