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三 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五 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六,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八,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八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统计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四、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地区同行业和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十九条,本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第二十条、企业方确因本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 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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