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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三、工资支付办法.四.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 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 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 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八,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八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二.统计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地区同行业和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十九条,本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方确因本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 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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