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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三.工资支付办法。四。津贴 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五 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六.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 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 违约责任等,八 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八条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 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二,统计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五.本地区同行业和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六 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十九条、本企业利润增长 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第二十条 企业方确因本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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