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第四十条,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扰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 或者阻挠其他职工正常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 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3年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第四十二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法定理由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 福利待遇。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企业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