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鲜食品的生产,第十条.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以农产品无公害化生产为导向、推行种植、养殖向基地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符合生鲜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种植,养殖基地规划。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的立项 选址,建设的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其它生产场所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三条,生鲜食品的生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生鲜食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实行生鲜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在生产活动中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 农药.兽药 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 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 使用和停用的日期、二 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捕捞或者屠宰日期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鼓励其他生鲜食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第十五条,生鲜食品的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瓜果.蔬菜的种植过程中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在畜禽 水产品的养殖活动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它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四,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五。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过氧化氢、双氧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当对定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检疫 检验合格证明并加封验讫标志、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对畜禽产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 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清真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并严格按照清真饮食风俗习惯屠宰 第十八条、畜禽产地 定点屠宰厂 场。对经检疫 检验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 排泄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第十九条。生鲜食品的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容器 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食品名称,加工单位。原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 包装规格.净含量等内容。畜禽产品包装要加封检疫.检验证明,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实行认证制度。经认证后,生鲜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