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不按照规定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 至。四,项规定的 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生鲜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拒不处置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置,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的生鲜食品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畜禽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畜禽 畜禽产品 依法补检,经检疫合格的畜禽 畜禽产品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畜禽。畜禽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畜禽 畜禽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不设立或者没有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生鲜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单位采购未经检疫 检验或者检疫 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九条、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