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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施工。服务、保障及监理业务的。二.在信息化建设活动中规避招标、监理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三 伪造,转让 出租和买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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