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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化配置、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开发,二、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 面向社会开放.三 经营性信息资源 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发政务信息资源,并通过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共享,第二十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和个人可无偿查询或索取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一条。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经营服务.应当保证采集,加工、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并禁止下列行为.一。用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危害社会,二.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三,传播内容淫秽的信息。四 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五、传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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