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申请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证明或者判决书,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死亡宣告书.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相关证明、四.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 复员 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复印件和死亡证明.七、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 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 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或提供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送达申请人和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者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