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四 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费率 以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60,征缴。高于300 的.按300。征缴 第九条、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服务.矿山等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营业面积大小或者总产量的一定比例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确定,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不实行费率浮动 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和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初次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和2。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行上下浮动两档的原则.在行业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即二类行业为1.2、三类行业为2。4、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即二类行业为1、5,三类行业为3。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即二类行业为0 8,三类行业为1,6,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即二类行业为0,5。三类行业为1 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工作,在每两年年末,根据全区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并于次年起执行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差.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率高、两年内使用工伤保险费超过单位缴费总额25 的.费率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档。超过50、的.费率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好 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率低,两年内使用工伤保险费低于单位缴费总额25.的.费率下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档 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费率下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储备金由自治区经办机构统一建立,按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缴总额的10。提取、存入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滚存结余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50 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全区突发重大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使用由经办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储备金不足使用的,由自治区财政垫付、次年提取的储备金首先用于偿还自治区财政垫付资金 直至结清垫付资金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