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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地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五条.各级财政,审计,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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