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 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 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 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 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二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 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 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 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 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 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配备相应种类 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 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 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 第六条 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处以罚款 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