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 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设置明显、禁止吸烟 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 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 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每日停止营业后 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 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 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 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 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 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