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 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 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 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 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 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 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 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 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二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 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 维修.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 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 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 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