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 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 义务消防队 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 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 兼.职防火人员 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 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 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 应做阻燃处理,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楼梯 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 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 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二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 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 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 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 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 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 并采取隔热 散热保护措施、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 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 违反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