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 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 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 组建专职 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 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 兼 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 掌握灭火基本方法,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八。安全疏散门 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 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 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 维修。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 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 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 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 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 并定期检查 维修,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 至20.处以罚款.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