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 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 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 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 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 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 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 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 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 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 检查,维修,二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 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 停电或停止营业后 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 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 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 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 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 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 维修,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 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处以罚款 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 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