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 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 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 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 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 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 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 标志.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五 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七 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 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 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第十条,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 检查。维修。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 5米。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八 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 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 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 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 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 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 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 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 并定期检查 维修,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一 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 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改,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且无异议的 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 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处以罚款 罚款额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