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四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人 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