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 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 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 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 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 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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