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 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 楼层等调节因素。二 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 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 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 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效批准文件、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 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 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一、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二,非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 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直管公房 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第三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一 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三 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 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 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 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第三十四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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