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第二十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经营店经营下列食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三、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二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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