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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第三十四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六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 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三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九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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