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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可下浮到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 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 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 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 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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