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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 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 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 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 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免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 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 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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