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 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 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五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 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 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 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 支持 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