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 占用后 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 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七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 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 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