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 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 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 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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