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 占用后.被征用 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 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 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 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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