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 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 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 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 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 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