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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 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四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 免征 三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林、牧 渔业生产的.免征,六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条 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 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 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 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 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 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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