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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 以土地 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 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 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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