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 房屋赠与,五 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 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 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 纳税人承受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 协议 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 应补缴已减征 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 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 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