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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 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免征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 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 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 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 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 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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