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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 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 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免征、五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 渔业生产的,免征,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 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 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征 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 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 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准予退税,第十六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 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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