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 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 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第三条.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 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第四条,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 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第五条。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的垃圾用房、第六条。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 6,0。辆、100 建筑面积,第七条.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2。0,控制 第八条。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50m.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10,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10。第九条.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m.套型建筑面积。144。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第十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m,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 大堂 中庭等除外,第十一条、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6.1m.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 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第十二条,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 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第十三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m.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7m,第十四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7m 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m.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第十五条,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m,建筑物地下室 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m、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第十六条。附,则,1。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相关要求,2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3。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