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泸规建、2008,152号发.第一条,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三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时到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方可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第五条、每年一月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本年度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 泸州市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2,企业法人,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3。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资料.4。企业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及设备资料,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6、企业上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含质量情况.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监督登记表和提供的资料后、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 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列入质量监督范围 对不符合的企业.责令其改正、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切实抓好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生产,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 并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建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本企业内部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仅限于本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编制质量手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 可由供方、需方共同研究确定,所有原材料在使用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好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 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应建立生产设备保养、维修制度.保证正常生产、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配备运输车辆和泵车,控制发车间隔、合理布置泵车位置 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入泵时间。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第十二条,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清除运输车拌筒内残渣和积水。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途中撒漏.混凝土泵送作业应连续进行、如必须中断,其中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延续时间,严禁在运输 等待卸料及泵送过程中。向混凝土运输车拌筒东泵机内任意加水、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好技术准备工作,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模板、钢筋,预埋件和管线等经检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已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内部交底.已按混凝土检验批的需要,确定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所需混凝土试件组数,并已备齐试模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由供方.需方及监理 建设。单位按合同 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共同组织交货验收,验收后各方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记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 拌和后至进场止,当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验收不予通过、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技术标准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包括合格证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供货时间、浇筑部位,供货量,该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检验报告编号,留置试件编号等内容,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供应的该批预拌混凝土性能特点,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的要求、交货验收混凝土试件留置和养护的要求等内容,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水泥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二、集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三.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四,矿物掺合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使用前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进行试验验证。五。水泥 集料等放射性指标限量检验报告。六,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及配合比调整通知单 七,混凝土坍落度 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检验报告,八,混凝土抗压及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九.混凝土抗渗性能检验报告。第十六条,混凝土生产单位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的取样批量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试件表面应予以清晰标识并逐一登记在册,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28d龄期后、应及时将强度检验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第十七条。单位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应当以现场制作.规范标养和同条件养护的试件作为验收的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在交货地点进行有见证随机取样 每次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分别用于检验混凝土的强度和结构实体检验 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用于标准养护的试件。按合约规定,可以在有条件的现场标养室养护或共同认可的有条件的检测机构标准养护室养护、施工现场建立的标准养护室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当地质监机构验收,标准养护室的基本要求如下,1。养护室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养护室的面积、2。配置空调,电热棒,温控仪等恒温装置 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范围 3 室内空气相对温度应大于95,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被水直接冲淋,4、配置温度计。湿度计,温。湿度应专人每天记录两次、并建立管理制度,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编制 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告知。提请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注意的事项,使用说明书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编制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建立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对进场验收后的混凝土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拌混凝土能及时浇筑入模.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等待至浇筑完毕不宜超过2小时,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养护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改变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配合比、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按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加以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做出处理指令 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异议时 应及时告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予以说明 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月8号之前,向质量监督机构上报上一个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使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度不少于1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等.三、检查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情况.监督机构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以下职权,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对有证据表明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质量事故隐患,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并在网上公示,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