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三,不依法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四,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的。五、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能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五至二十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 买卖、出租 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旅游景区等级.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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