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三,不依法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四。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的、五。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能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五至二十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租 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旅游景区等级.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