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十八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内容。方式、拒绝强迫交易。五。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九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二 维护旅游秩序 遵守旅游安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规定、三。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五,尊重旅游从业人员.六 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维护权益,不能擅自滞留旅游客运运输工具或者经营场所,第七十条、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自行协商.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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