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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 出行等设施建设 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第五十七条.新建 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 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加装电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部门联动,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全程监管,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推进符合增设条件的已建成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八条,经济困难的失能 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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