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 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 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 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屡查屡犯的,二、伪造。涂改帐薄或毁损凭证的,三 抗拒.阻碍检查的,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视情节 予以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