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 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 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屡查屡犯的、二、伪造 涂改帐薄或毁损凭证的。三。抗拒。阻碍检查的。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