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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 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屡查屡犯的 二,伪造 涂改帐薄或毁损凭证的、三,抗拒,阻碍检查的,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 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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