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 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 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屡查屡犯的,二.伪造.涂改帐薄或毁损凭证的 三,抗拒、阻碍检查的、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 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玩忽职守 泄露国家价格机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