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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 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屡查屡犯的,二,伪造、涂改帐薄或毁损凭证的,三.抗拒、阻碍检查的.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 尚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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