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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 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 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 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二.伪造.涂改帐薄或毁损凭证的。三。抗拒、阻碍检查的。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 泄露国家价格机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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