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第八条。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 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五 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六.抵制 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九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规章,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第十条,经营者从事价格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第十一条.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一。谎称降价。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 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七,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