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价格调控.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状况、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 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实现、一,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二。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四 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 五、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六.加强商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网络,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七,其它措施.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政等综合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保证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价格调控措施。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在价格的调控中应认真履行价格综合管理职责.掌握价格动态,及时向政府报告价格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价格调控措施,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项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管理。物价部门应具体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第三十条,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对价格咨询、价格信息。价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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