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监督,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的监督。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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