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主管机关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 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 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路政巡查车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标志灯饰。第十二条,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 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要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下列行为由市 地、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 平交道口 埋设管线,杆线。电缆,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砍伐十九株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