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主管机关,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九条,各级公路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 与规划 国土 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 审理从地下、地面 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 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路政巡查车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标志灯饰。第十二条.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 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三 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要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 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三。砍伐国道 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砍伐十九株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