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 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四十三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