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保护.第三十六条,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意见,要求、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城市交通,旅游.建设、房屋土地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倾听消费者的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 发票 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 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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