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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撤职,第二十三条。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 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二十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批准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院长。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其他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的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所有撤销职务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被提出撤销职务人员的陈述。第二十八条.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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