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 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 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第十六条。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 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第十八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 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 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第十九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第二十条。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 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