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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 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 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 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 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 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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