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 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