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 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 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