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 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