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激励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通过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形成专利,第九条.专利申请。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中国以及外国专利,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发专利技术,合作单位或者合作人有权共同申请专利 但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二 专利实施,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六 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专利示范 试点工作。八、专利奖励 九,有关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事项、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鼓励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专利的创造和应用,第十二条,职务发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 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五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一千元,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四 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 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专利申请.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三条、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 专利技术服务业务 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为实施专利,开发专利产品发生的研究费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专利权的自主创新产品首次投向市场,经评价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需要重点扶持的、可以进行首购或者订购.第十五条。支持与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大专利的后续开发.工业设计以及生产,市场评估等相关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促进专利应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第十六条,资助与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 专利申请资助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和补助 促进申请专利.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第十七条.质押融资,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加大对中小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转化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实施专利技术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创投补偿,创业投资机构将其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投向有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可以适当提高提取风险补偿金比例.第十九条.专利参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以专利权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参与创办企业等方式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其所占企业股份比例 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以专利权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第二十条.评价指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 企业技术中心等申请认定,以及突出贡献专家选拔评定时、应当将专利的创造与应用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时、应当将专利的创造与应用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第二十一条,考评体系、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的创造与应用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产出量、拥有量和转化率.纳入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科研机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并作为其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