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产期保健制度 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 咨询和随访服务 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五,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 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三十七条,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组织应当做好育龄群众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提供相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帮助育龄夫妻自觉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处理。第四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二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六 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 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其中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妇女孕期.产前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二条、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 输精管复通手术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科研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研究,推广节育和优生新技术 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 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人口和计划生育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第四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引产登记。生育实名登记及婴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