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一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 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五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 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 且该子女为病残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 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 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 方可生育.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 虐待 拒绝抚养子女的。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三.规避法律 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第三十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事先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第三十一条,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 对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并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县 市 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费不足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育保健和技术服务工作、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绝育或者其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第三十三条、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 有效 适宜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