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 稳定低生育水平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 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 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