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 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有关工资支付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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