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其工资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被依法拘留 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 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 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用人单位破产 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