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其工资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 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 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