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 其工资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 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三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 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 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用人单位破产 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