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社会保障。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将残疾人公共服务业纳入本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建立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针对不同的残疾类别和级别,确定补贴和补贴标准.改善残疾人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托养 日间照料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保障其建设规模与服务需求相适应,支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 特殊教育工具和无障碍设施等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 培育 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居住环境进行无障碍建设,改造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的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费补贴,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最低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依法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加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根据其健康状况,按照国家规定在发放养老金方面给予照顾。第四十七条,县 市、区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待遇.一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养 三,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户有两个以上残疾人和有老年残疾人的家庭、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标准。对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扶养的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固定收入的成年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 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五,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按照规定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并在楼层分配中给予照顾.七。征收残疾人房屋的。征收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调换 回迁房屋的地点.楼层、相关补偿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 对其他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帮扶措施。第四十八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和照顾,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 检票.二 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三。听力残疾人减半交纳移动通讯工具信息费,四、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家庭免收电视初装费。减半交纳基本收视维护费、五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 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六,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七.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减半交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 煤气、采暖等费用。第四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依法实施救助、并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对符合条件申请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试。办理驾驶执照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推动有关单位在驾驶培训。体检.车辆检测。安装残疾人驾驶辅助装具和改装车辆等方面提供优惠,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救助的残疾人 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