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结果与运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行政问责 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后续审计。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 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对象的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第四十条,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第四十一条,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滞纳金.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审计机关可以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收缴落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并自收到审计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四十三条 审计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避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