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督范围与内容,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四,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五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 四 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 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情况、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三、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四,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五,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二,损益情况、利润及其分配 使用情况。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 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五、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八,投资绩效情况、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二 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 拨付、结余等情况,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合理和效益情况,二,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情况,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应当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 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政策、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规定。选择确定评价标准、审计机关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时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 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 进行跟踪审计。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 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