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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 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 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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