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 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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