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 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 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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