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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 普及工作 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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