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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