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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 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 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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