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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 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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