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 工程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 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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