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 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 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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