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 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费的、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社保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