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 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费的,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社保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