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 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费的。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社保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 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