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费的,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社保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